关于印发鲁政办发〔2020〕5号文件 申请指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26 来源:青岛市商务局
关于印发鲁政办发〔2020〕5号文件
申请指南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西海岸新区管委、功能区管委,市直各部门,人民银行青岛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生活服务业批发零售业展览业及电影放映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5号),现印发鲁政办发〔2020〕5号文件申请指南,请各单位指导企业参照执行。 
中共青岛市委经济运行应急保障指挥部消费与市场运行工作组
青岛市商务局代章
2020年3月26日
 
鲁政办发〔2020〕5号文件申请指南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生活服务业批发零售业展览业及电影放映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5号)(下简称《意见》),降低疫情对我市生活服务业、批发零售业、展览业及电影放映业影响,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指南:
       一、行业及主体认定方法
     (一)《意见》所指生活服务,是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执行。批发零售业、展览业及电影放映业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17)执行。
     (二)《意见》第2条所述“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三)《意见》第5条所述“对依法参保、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包括以独立缴费单位在青岛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以及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且上年度不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的企业(对职工总人数30人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放宽到20%)。
     (四)《意见》第10条所述企业范围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定的中小企业,以及生活服务业、批发零售业、展览业、电影放映业从业企业。其中,生活服务业从业企业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执行,批发零售业、展览业及电影放映业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17)执行。
       二、具体优惠措施
     (五)《意见》第3条“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困难行业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第季度自有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第一季度自有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其他纳税人,可申请减按70%的比例缴纳2020年第一季度自有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六)《意见》第5条“失业保险费返还标准”如下: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企业,返还上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其中,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2018年和2019年亏损且资产负债率在30%至70%范围内、2018年和2019年末营业收入同比下降30%至70%的中小企业,可按照困难企业标准享受援企稳岗返还政策,返还标准按上年末6个月的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七)《意见》第10条对欠缴水费的企业用户,除实行“欠费不停供”政策外,进一步实行欠费不计收违约金、不催缴优惠政策。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对欠费用户继续执行不计收违约金,不停水催缴的政策,采取人工、电话、短信等形式进行催缴。
     (八)《意见》第11条对于“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企业”具体优惠政策按照《青岛市属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减免承租企业房屋租金实施细则》(青国资委〔2020〕26号)执行。
     (九)《意见》第11条对“对承租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其它公有房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以下优惠措施:承租主体尚未缴纳房产租金的,可以直接免交2、3月份租金。对于已缴纳房产租金且难以办理退款的,双方可通过延长房屋资产相应出租期限等方式协商解决。对于房屋出租单位资金确实困难的,兼顾出租单位的实际情况,鼓励双方在政策框架内协商一致,直接采取延长相应租赁期限等其他更为灵活的处理方式,保证承租方应享受到政策红利,也能兼顾到出租方的利益。
     (十)《意见》第15条所述“延长还款期限、无还本续贷”具体优惠措施如下: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对于少数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
     (十一)在《意见》第16条利率优惠措施基础上增加利息优惠政策,对于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结合其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延期利息的具体偿还计划,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双方自主协商、合理确定。
     (十二)在《意见》第17条延期收取保费和延长保单期限措施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减收或免收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
       三、申报及办理程序
     (十三)《意见》第1条按以下程序办理: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十四)《意见》第2条按以下程序办理: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困难行业企业,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十五)《意见》第3条按以下程序办理:自2020年4月1日开始、纳税人在申报2020年第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时同步办理困难减免税申请。可通过两种方式办理,一是网上办理。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申报时,在线填写困难减税申请表等资料,系统即时核准后,修改税源减免税信即可申报减免税;二是现场办理。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申报或代开租赁发票时提交困难减免税申请表等资料,税务机关即时核准后,即可办理减免税申报。纳税人核准减免税后多缴纳的款项,从其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十六)《意见》第5条按以下程序办理:中小企业援企稳岗返还申领实行“零跑腿”,全程通过网上办理和信息系统自动比对核实。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就业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信息、企业生产经营经济指标信息,通过信息系统筛选比对出符合参保缴费条件企业和困难企业名单,按照企业注册地将信息推送青岛市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青岛市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市就业信息系统进一步核实名单内企业2019年度裁员情况,对企业裁员率符合条件的,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指导企业及时登录青岛就业网进行申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也可自行登录青岛就业网提交申报。对审核确认的申报企业,由青岛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市就业信息系统逐一进行标识。
     (十七)《意见》第7条按以下程序办理:
       1.疫情期间缓缴住房公积金业务
       疫情期间,无法正常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可以通过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所属管理处柜面或邮箱提交《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申请2020年6月前缓缴住房公积金。
       疫情期间,无法正常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由职业者,可通过个人专业版网上营业厅办理缓缴住房公积金业务。
       2.疫情期间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业务
       疫情期间,企业可参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业务,通过单位网上营业厅或青岛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所属管理处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比例最低不低于5%。
       3.疫情结束后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比例)业务
       在疫情结束后,仍然无法恢复正常缴存的企业,可通过单位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业务预申请”交易或管理处提交《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单位工会出具的证明,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2020年1月以后的住房公积金,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1%。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收到单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单位审批结果。
       (十八)《意见》第10条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用电方面。困难企业应在欠费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说明企业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具体情况、提报相关材料,并同供电企业协商签订《电费缓缴协议》《电费缓缴协议》应明确双方约定的电费缓缴期限抵押方式及法律责任等。
       2.用水方面。困难企业应向青岛市水务局递交书面缓缴水费申请。
     (十九)《意见》第11条困难企业相关用电业务通过“网上国网”APP办理。
     (二十)《意见》第12条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企业”享受扶持政策具体办理程序按照《青岛市属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减免承租企业房屋租金实施细则》执行。
     (二十一)《意见》第12条“承租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其它公有房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以下程序办理:承租主体向出租房产的行政事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行政事业单位与承租方在政策框架内协商解决并由出租方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如出租方本身为主管部门,则由其审核批准。
       四、其他事项
     (二十二)《意见》第1条相关说明: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二十三)《意见》第8条“加大企业用工补贴力度”,按照《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稳定就业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发〔2020〕4号)第五条中“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四)《意见》第14条“各市可对疫情期间承担居民生活保障任务的批发零售企业和参与属地疫情防控工作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给予适当补贴。”按照青岛市菜篮子商品应急储备补贴标准和要求,给予承担疫情期间菜篮子商品保供任务企业相应补贴。
     (二十五)《意见》第18条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字〔2020〕6号)第三十五条针对国家和山东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六)《意见》第4条、第13条以及第14条“各市可提供规划、施工许可等政策支持,鼓励景区、酒店在疫情期间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改造升级。”待山东省、青岛市市相关政策出台后依照执行。
附件: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生活服务业批发零售业展览业及电影放映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分工表 

附件
 
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生活服务业批发零售业展览业及电影放映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分工表
事项序号 政策具体内容 责任部门
1 疫情期间,依法免征增值税及附加税。2020年1月1日起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对纳税人提供旅游娱乐餐饮住宿等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青岛市税务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2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范围,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执行。
3 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青岛市财政局牵头,市税务局配合
4 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最长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保人员个人权益。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医保局、市财政局配合
5 对依法参保、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可按6个月的上年末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失业保险费返还标准。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6 适当下调企业职工医保费率。自2020年3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下调1个百分点。 青岛市医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区市政府配合
7 按最低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按单位和个人各5%的最低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8 加大企业用工补贴力度。各市可对劳动密集型企业,依据用工数量和新增用工数量,给予一定用工补贴,补贴标准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由各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配合
9 疫情期间,现有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有效期适当顺延至疫情结束后一个月。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10 对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各项费用。各市可根据当地承受能力研究制定支持政策、降低企业用水、用气负担。 青岛市水务局牵头负责供水,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供电,市城市管理局牵头负责供气
11 允许企业门店阶段性报停取暖费并返还停暖期间费用。取消“暂停用电不得少于15天”等限制,实行“先办理后补材料服务”,随时根据企业需求及时受理。对需要办理暂停、减容、恢复等用电业务,取消“5个工作日申请”等限制,当日受理,次日办结(含节假日)。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牵头负责供暖,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供电
12 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企业,可以减免或减半收取1-3个月房租;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决定。对承租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其它公有房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2、3月份房租;经营确有困难的,可减半收取4至6月份租金。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参照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减免,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鼓励大型楼宇、商场、园区等各类市场运营主体为承租户减免租金。主动为租户减免房产或土地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青岛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分别负责
13 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支持冷链体系和末端惠民设施建设,提高企业产运销能力。对参与国家和省组织调运任务的流通企业,按省内调运30%、跨省调运50%的比例给予物流费用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青岛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分别负责
14 各市可对疫情期间承担居民生活保障任务的批发零售企业和参与属地疫情防控工作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给予适当补贴。各市可提供规划、施工许可等政策支持,鼓励景区、酒店在疫情期间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改造升级。 青岛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15 省内各金融机构可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延长还款期限、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对到期还款困难企业予以支持,特别是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会展等行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金融机构对因疫情影响导致贷款逾期的企业减免罚息。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或企业,金融机构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青岛银保监局牵头,会同人民银行青岛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6 鼓励各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适当下调贷款利率,新发放贷款平均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去年年末水平,续贷业务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前合同。督促金融机构主动对接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金融需求,开发专属的信贷产品,保障企业流动性资金需求。各市要主动梳理有流动性资金需求企业名单,经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分别审定后,报山东银保监局。 青岛银保监局牵头,会同人民银行青岛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区(市)政府
17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鼓励保险机构适当延期收取保费,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鼓励保险机构结合政府规定和客户申请,适当延长与企业经营相关保单的保险期限。 青岛银保监局
18 各市可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不超过1年。 青岛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鲁政办发〔2020〕5号文件 申请指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26 来源:青岛市商务局
关于印发鲁政办发〔2020〕5号文件
申请指南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西海岸新区管委、功能区管委,市直各部门,人民银行青岛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生活服务业批发零售业展览业及电影放映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5号),现印发鲁政办发〔2020〕5号文件申请指南,请各单位指导企业参照执行。 
中共青岛市委经济运行应急保障指挥部消费与市场运行工作组
青岛市商务局代章
2020年3月26日
 
鲁政办发〔2020〕5号文件申请指南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生活服务业批发零售业展览业及电影放映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5号)(下简称《意见》),降低疫情对我市生活服务业、批发零售业、展览业及电影放映业影响,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指南:
       一、行业及主体认定方法
     (一)《意见》所指生活服务,是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执行。批发零售业、展览业及电影放映业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17)执行。
     (二)《意见》第2条所述“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三)《意见》第5条所述“对依法参保、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包括以独立缴费单位在青岛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以及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且上年度不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的企业(对职工总人数30人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放宽到20%)。
     (四)《意见》第10条所述企业范围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定的中小企业,以及生活服务业、批发零售业、展览业、电影放映业从业企业。其中,生活服务业从业企业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执行,批发零售业、展览业及电影放映业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17)执行。
       二、具体优惠措施
     (五)《意见》第3条“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困难行业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第季度自有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第一季度自有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其他纳税人,可申请减按70%的比例缴纳2020年第一季度自有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六)《意见》第5条“失业保险费返还标准”如下: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企业,返还上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其中,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2018年和2019年亏损且资产负债率在30%至70%范围内、2018年和2019年末营业收入同比下降30%至70%的中小企业,可按照困难企业标准享受援企稳岗返还政策,返还标准按上年末6个月的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七)《意见》第10条对欠缴水费的企业用户,除实行“欠费不停供”政策外,进一步实行欠费不计收违约金、不催缴优惠政策。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对欠费用户继续执行不计收违约金,不停水催缴的政策,采取人工、电话、短信等形式进行催缴。
     (八)《意见》第11条对于“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企业”具体优惠政策按照《青岛市属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减免承租企业房屋租金实施细则》(青国资委〔2020〕26号)执行。
     (九)《意见》第11条对“对承租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其它公有房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以下优惠措施:承租主体尚未缴纳房产租金的,可以直接免交2、3月份租金。对于已缴纳房产租金且难以办理退款的,双方可通过延长房屋资产相应出租期限等方式协商解决。对于房屋出租单位资金确实困难的,兼顾出租单位的实际情况,鼓励双方在政策框架内协商一致,直接采取延长相应租赁期限等其他更为灵活的处理方式,保证承租方应享受到政策红利,也能兼顾到出租方的利益。
     (十)《意见》第15条所述“延长还款期限、无还本续贷”具体优惠措施如下: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对于少数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
     (十一)在《意见》第16条利率优惠措施基础上增加利息优惠政策,对于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结合其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延期利息的具体偿还计划,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双方自主协商、合理确定。
     (十二)在《意见》第17条延期收取保费和延长保单期限措施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减收或免收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
       三、申报及办理程序
     (十三)《意见》第1条按以下程序办理: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十四)《意见》第2条按以下程序办理: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困难行业企业,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十五)《意见》第3条按以下程序办理:自2020年4月1日开始、纳税人在申报2020年第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时同步办理困难减免税申请。可通过两种方式办理,一是网上办理。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申报时,在线填写困难减税申请表等资料,系统即时核准后,修改税源减免税信即可申报减免税;二是现场办理。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申报或代开租赁发票时提交困难减免税申请表等资料,税务机关即时核准后,即可办理减免税申报。纳税人核准减免税后多缴纳的款项,从其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十六)《意见》第5条按以下程序办理:中小企业援企稳岗返还申领实行“零跑腿”,全程通过网上办理和信息系统自动比对核实。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就业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信息、企业生产经营经济指标信息,通过信息系统筛选比对出符合参保缴费条件企业和困难企业名单,按照企业注册地将信息推送青岛市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青岛市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市就业信息系统进一步核实名单内企业2019年度裁员情况,对企业裁员率符合条件的,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指导企业及时登录青岛就业网进行申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也可自行登录青岛就业网提交申报。对审核确认的申报企业,由青岛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市就业信息系统逐一进行标识。
     (十七)《意见》第7条按以下程序办理:
       1.疫情期间缓缴住房公积金业务
       疫情期间,无法正常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可以通过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所属管理处柜面或邮箱提交《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申请2020年6月前缓缴住房公积金。
       疫情期间,无法正常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由职业者,可通过个人专业版网上营业厅办理缓缴住房公积金业务。
       2.疫情期间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业务
       疫情期间,企业可参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业务,通过单位网上营业厅或青岛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所属管理处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比例最低不低于5%。
       3.疫情结束后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比例)业务
       在疫情结束后,仍然无法恢复正常缴存的企业,可通过单位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业务预申请”交易或管理处提交《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单位工会出具的证明,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2020年1月以后的住房公积金,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1%。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收到单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单位审批结果。
       (十八)《意见》第10条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用电方面。困难企业应在欠费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说明企业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具体情况、提报相关材料,并同供电企业协商签订《电费缓缴协议》《电费缓缴协议》应明确双方约定的电费缓缴期限抵押方式及法律责任等。
       2.用水方面。困难企业应向青岛市水务局递交书面缓缴水费申请。
     (十九)《意见》第11条困难企业相关用电业务通过“网上国网”APP办理。
     (二十)《意见》第12条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企业”享受扶持政策具体办理程序按照《青岛市属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减免承租企业房屋租金实施细则》执行。
     (二十一)《意见》第12条“承租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其它公有房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以下程序办理:承租主体向出租房产的行政事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行政事业单位与承租方在政策框架内协商解决并由出租方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如出租方本身为主管部门,则由其审核批准。
       四、其他事项
     (二十二)《意见》第1条相关说明: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二十三)《意见》第8条“加大企业用工补贴力度”,按照《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稳定就业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发〔2020〕4号)第五条中“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四)《意见》第14条“各市可对疫情期间承担居民生活保障任务的批发零售企业和参与属地疫情防控工作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给予适当补贴。”按照青岛市菜篮子商品应急储备补贴标准和要求,给予承担疫情期间菜篮子商品保供任务企业相应补贴。
     (二十五)《意见》第18条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字〔2020〕6号)第三十五条针对国家和山东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六)《意见》第4条、第13条以及第14条“各市可提供规划、施工许可等政策支持,鼓励景区、酒店在疫情期间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改造升级。”待山东省、青岛市市相关政策出台后依照执行。
附件: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生活服务业批发零售业展览业及电影放映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分工表 

附件
 
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生活服务业批发零售业展览业及电影放映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分工表
事项序号 政策具体内容 责任部门
1 疫情期间,依法免征增值税及附加税。2020年1月1日起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对纳税人提供旅游娱乐餐饮住宿等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青岛市税务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2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范围,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执行。
3 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青岛市财政局牵头,市税务局配合
4 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最长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保人员个人权益。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医保局、市财政局配合
5 对依法参保、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可按6个月的上年末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失业保险费返还标准。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6 适当下调企业职工医保费率。自2020年3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下调1个百分点。 青岛市医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区市政府配合
7 按最低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按单位和个人各5%的最低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8 加大企业用工补贴力度。各市可对劳动密集型企业,依据用工数量和新增用工数量,给予一定用工补贴,补贴标准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由各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配合
9 疫情期间,现有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有效期适当顺延至疫情结束后一个月。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10 对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各项费用。各市可根据当地承受能力研究制定支持政策、降低企业用水、用气负担。 青岛市水务局牵头负责供水,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供电,市城市管理局牵头负责供气
11 允许企业门店阶段性报停取暖费并返还停暖期间费用。取消“暂停用电不得少于15天”等限制,实行“先办理后补材料服务”,随时根据企业需求及时受理。对需要办理暂停、减容、恢复等用电业务,取消“5个工作日申请”等限制,当日受理,次日办结(含节假日)。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牵头负责供暖,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供电
12 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企业,可以减免或减半收取1-3个月房租;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决定。对承租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其它公有房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2、3月份房租;经营确有困难的,可减半收取4至6月份租金。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参照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减免,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鼓励大型楼宇、商场、园区等各类市场运营主体为承租户减免租金。主动为租户减免房产或土地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青岛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分别负责
13 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支持冷链体系和末端惠民设施建设,提高企业产运销能力。对参与国家和省组织调运任务的流通企业,按省内调运30%、跨省调运50%的比例给予物流费用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青岛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分别负责
14 各市可对疫情期间承担居民生活保障任务的批发零售企业和参与属地疫情防控工作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给予适当补贴。各市可提供规划、施工许可等政策支持,鼓励景区、酒店在疫情期间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改造升级。 青岛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15 省内各金融机构可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延长还款期限、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对到期还款困难企业予以支持,特别是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会展等行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金融机构对因疫情影响导致贷款逾期的企业减免罚息。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或企业,金融机构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青岛银保监局牵头,会同人民银行青岛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6 鼓励各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适当下调贷款利率,新发放贷款平均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去年年末水平,续贷业务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前合同。督促金融机构主动对接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金融需求,开发专属的信贷产品,保障企业流动性资金需求。各市要主动梳理有流动性资金需求企业名单,经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分别审定后,报山东银保监局。 青岛银保监局牵头,会同人民银行青岛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区(市)政府
17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鼓励保险机构适当延期收取保费,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鼓励保险机构结合政府规定和客户申请,适当延长与企业经营相关保单的保险期限。 青岛银保监局
18 各市可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不超过1年。 青岛市财政局